采購人把哪些主體責任轉嫁給了采購代理機構?
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(wǎng) 發(fā)布時間:
2025年05月27日 09:32
采購人把哪些主體責任轉嫁給了采購代理機構?
采購人是采購需求的發(fā)起者,本應是整個采購活動的責任主體。但實踐中,部分采購人卻試圖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采購代理機構,這無疑給采購代理機構帶來額外的壓力和風險。那么,采購人究竟是如何進行責任轉嫁的呢?
采購需求制定交由代理機構“操刀”
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21〕22號)明確,采購人作為采購需求管理的“第一責任人”,須確保采購需求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,以及內容的完整、明確。然而,福建某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透露,有些采購人對自身需求不清晰,也不開展采購需求調查,擬定一個模糊的需求,完全依賴代理機構來修改。更有甚者,直接將采購需求調查的全部工作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。
該工作人員認為,采購代理機構由于缺乏對采購人職能的深入理解,往往難以精準把握其實際需求。例如醫(yī)療設備采購,采購代理機構若未充分調研科室需求,可能導致采購文件中的技術參數(shù)與臨床使用需求脫節(jié)。同時,為了追求效率,代理機構有時會直接套用過往項目模板制定需求,忽略采購人的個性化需求。
采購需求制定的主體責任是采購人,如果完全交由采購代理機構制定,采購需求出現(xiàn)傾向性條款,采購人仍需承擔主體責任。在財政部開展的政府采購領域“四類”違法違規(guī)行為專項整治中就有采購人因此被處罰的案例。某大學在該校超算服務器集群設備采購項目中,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,財政部對該大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,并責令其就相關問題限期改正。
供應商資格審查試圖“撇清”責任
供應商資格審查是保障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。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7號)明確,采購人可以自行進行資格審查工作,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審查。然而,西安某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說,“我們經(jīng)常接到采購人的指示,要求我們全權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。但一旦出現(xiàn)問題,采購人就以我們負責審查為由,試圖推卸責任。”
將資格審查全權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,采購人能免責嗎?近期某省發(fā)布的一則行政處罰公告顯示,某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在參與某醫(yī)院保潔服務項目采購過程中,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,被依法處以罰款50853.90元,并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。作為采購人的某醫(yī)院因未嚴格履行供應商資格審查義務,被財政部門責令整改,要求其強化采購內控管理。
在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陳光耀看來,盡管法律法規(guī)明確采購人可自行審查資格,也可以是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審查資格,但無論是采購人獨自審查資格,還是聯(lián)合審查,或者全部委托代理機構審查資格,最終承擔責任的仍是采購人。所以最好是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合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,這樣不僅可以彌補采購人專業(yè)性不足的問題,提高審查效率,還可以實現(xiàn)相互監(jiān)督,確保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。
履約驗收與質疑答復“甩手”代理機構
履約驗收也是采購人不可推卸的主體責任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其實施條例均規(guī)定,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。陜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陳星透露,實踐中一些采購人在簽訂合同后便不聞不問,把后續(xù)工作都交給采購代理機構來做,履約驗收出現(xiàn)糾紛全讓采購代理機構去處理。
記者看到,某市近期發(fā)布的一則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在一個辦公家具采購項目中,采購人某學院因未按照規(guī)定組織對中標供應商A公司履約情況進行驗收,被財政部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。可見即便是將履約驗收交給采購代理機構組織,一旦出現(xiàn)問題,采購人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此外,還有一些采購人將質疑答復這一責任轉嫁給采購代理機構。河南某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說,一些采購人遇到供應商質疑,既不愿意出面,也不積極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,而是讓采購代理機構獨自去應對。其操作的一個辦公家具項目,有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的技術參數(shù)提出質疑,需要采購人提供關于技術參數(shù)設定的依據(jù)等關鍵信息,但采購人卻以工作繁忙為由,遲遲不予配合。董瑩